湘财证券关于修订《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2021-02-05 15:13:35 字体: 出处: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交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附件一)、《上交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2号——退市整理股票》(附件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附件三)要求,我司修订了《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附件四,以下简称《风险警示风险揭示书2021》)、《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附件五,以下简称《退市整理风险揭示书2021》)相关条款,并将主要修订内容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1、《风险警示风险揭示书2021

1新增第二“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

2新增第四“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和其他风险警示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3) 修订第五条为“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与其他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不同以及行情揭示可能与其他股票不同。”;

4修订第七条为“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深交所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者多个证券公司的不同证券营业部的买入数量、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

5) 修订第八条为“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上市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6) 新增第九条“风险警示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2、《退市整理风险揭示书2021

1修订第二条为“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上交所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2) 新增第三条“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可能为以下原因:交易类原因、财务类原因、规范类原因、重大违法或者公司主动终止上市。因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股票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投资者应当知悉相关股票终止上市的原因,注意相关风险。”;

3) 修订第四条为“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仅为十五个交易日,上交所退市整理股票将于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摘牌,深交所退市整理股票将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其中,上交所于202012月发布的退市新规设置了过渡期。按照原退市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交所股票,交易机制和相关安排仍适用原退市规则的规定,与退市新规中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机制及相关安排存在较大差异。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区分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所适用的不同退市规则。”;

4新增第五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证券代码不变,上交所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深交所退市整理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行情揭示可能与其他股票不同。”;

5)新增第六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价格波动幅度可能较大,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区分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所适用的不同退市规则及价格大幅波动风险。

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投资者应当了解盘中临时停牌相关规定。”;

6新增第八条“按照现行规定,除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公司外,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7 新增第十条“退市整理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二、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板或退市整理板股票交易权限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上述的《风险警示风险揭示书2021》或《退市整理风险揭示书2021

三、本公告发布前投资者已经签署过旧版风险警示或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无需重新签署。我司敬请各位投资者仔细阅读修订后的《风险警示风险揭示书2021》《退市整理风险揭示书2021》,关注参与风险警示板及退市整理板股票相关风险。

您可以联系您开户分支机构或拨打湘财证券统一客服95351,进一步咨询

 


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pdf

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2号——退市整理股票.pdf

附件三: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四: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pdf

附件五: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pdf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