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保利金”)质押券折算率(值)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01-21 16:37:57 字体: 出处:湘财证券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券折算率(值)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函【2014】25号)要求,上交所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适用的质押券折算率(值)做出调整,本次调整相关内容如下:

一、自2014年1月27日起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单边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质押券的所适用的报价回购业务质押券折算率(值),调整为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报价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值)。

投资者可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上查询报价回购质押券的折算率(值)信息。

投资者可通过我司网上交易系统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我司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投资者本人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我司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我司网站(http://www.xcsc.com)报价回购业务公告专栏停止发布我司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与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

二、根据上交所对报价回购业务的调整要求,我司针对上述调整事项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以及《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书”》)中条款作出相应调整。

(一)《客户协议》第七条“关于质押券的选择标准与担保价值计算甲乙双方同意”调整为:

1、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质押券的,报价回购所适用的质押券折算率(值)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报价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值)(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

2、以基金份额(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除外)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券的,基金、证券的具体种类及标准券折算率的确定方式或约定的值,以及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机制,按照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调整,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

3、乙方可以根据上交所的规定,调整质押券的选取标准。调整质押券的选取标准以及担保价值计算由乙方进行公告后适用本协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风险书》中“质押券的选择标准与担保价值计算”调整为:证券公司与客户已在《客户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质押券的选择标准与担保价值计算,您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

如您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司客服中心(客服电话:4008881551)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公告内容自动成为《客户协议》的组成部分。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